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发生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帮信罪的案件。郑某(化名,男,29岁,浙江杭州人,无固定职业)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郑某再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提供本人银行卡协助他人接收和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涉案金额较大。
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郑某立案侦查。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面临缓刑被撤销、数罪并罚的法律后果。
郑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郑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核心辩护观点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郑某。赵飞全律师认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本案仍存在多个量刑情节值得考量: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郑某认罪认罚;郑某积极退赃退赔。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郑某从轻处罚,在法律框架内争取相对较轻的刑罚。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郑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郑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郑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郑某虽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建议对其在法律框架内从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郑某具有坦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郑某自愿认罪认罚。 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郑某积极退赃退赔。 案发后,郑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体现了悔罪态度。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郑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在法律框架内对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宣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帮信罪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缓刑期内再犯行为的严肃态度,也彰显了赵飞全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郑某在缓刑期内再犯帮信罪,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二,再犯案件中的从轻处罚空间。 即使在缓刑期内再犯、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仍然具有量刑价值。赵飞全律师通过突出郑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合理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