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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证据链断裂疑罪从无,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助当事人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7月,辽宁省庄河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孙某(化名,男,42岁,辽宁庄河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经历了隔离观察、监视居住,最终被依法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2021年1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某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主要包括:其一,案发时间段孙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中;其二,部分被盗物品在孙某公司仓库内被查获;其三,有证人指证称孙某曾“提及”相关物品;其四,孙某的银行账户在案发后有数笔来源不明的大额存款。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孙某盗窃金额达数十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

孙某自始至终坚称自己无罪,表示案发时其在公司处理正常业务,被查获的物品系其合法购得且有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系误认或虚假,银行存款系公司正常经营收入。然而,一审法院仍认定孙某构成盗窃罪。

孙某家属在案件进入关键阶段后,经多方比较,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孙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一)再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手本案后,立即全面调取并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孙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经过精细化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处重大问题: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金额中,有相当部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系孙某所为,属于“推定损失”;第二,关键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多处矛盾,且证人与孙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可信度存疑;第三,孙某提供的合法购买凭证等有利证据被一审判决忽视;第四,案发当晚孙某出现在监控中系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不能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五,银行存款有合法来源解释。

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遂制定了以“疑罪从无”为核心的无罪辩护策略,向辽宁省庄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孙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孙某申诉再审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孙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孙某无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指控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证据链未能形成闭合。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多项证据之间存在根本性分歧:监控录像仅显示孙某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证人证言在关键细节上存在多次反复,且证人与孙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信度严重存疑。全案证据远远达不到刑事诉讼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第二,关键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 被查获的物品中,孙某提供了完整的合法购买记录和凭证,证明系其自行购买,与本案被盗物品无关。原审判决对此有利证据未予充分审查,忽视了有利于孙某的证据材料。第三,孙某既无盗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实施盗窃的客观行为。 通过多次会见和深入沟通,辩护人明确了孙某既无盗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客观行为。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无法认定孙某构成盗窃罪。恳请贵院依法宣告孙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全面审查了全案证据,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关键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证据链未能形成闭合,远远达不到刑事诉讼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孙某的盗窃罪刑事指控被全部撤销,成功获得无罪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孙某无罪,孙某在被羁押较长时间后终于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证据不足型盗窃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也彰显了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的专业刑事辩护能力。

第一,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紧紧围绕法定证明标准展开辩护,成功论证了本案证据未能达到这一标准。

第二,证据链完整性审查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定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全案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中,控方证据存在多处断裂和矛盾,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了这些证据漏洞,并将其作为无罪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证据不足的盗窃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键证据的可信度、有利证据的审查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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