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广告公司负责人。2023年至2024年期间,王某为方便公司承接业务,通过非法渠道伪造了数枚国家机关印章。公安机关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王某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数量较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王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印章数量的认定展开辩护。赵律师逐笔核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发现其中部分印章系王某公司依法备案的真实印章,被误认为伪造印章计入犯罪数额。经逐笔甄别,实际可认定的伪造印章数量较指控数量大幅减少。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恳请法庭关注本案的特殊之处,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
其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伪造印章数量存在高估。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其中部分印章系王某公司依法备案的真实印章,被误认为伪造印章计入犯罪数额。实际可认定的伪造印章数量较指控数量大幅减少。
其二,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其三,王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王某判处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印章备案记录、退赃凭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数量核减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伪造印章数量较指控数量大幅减少,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王某获得大幅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北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核减伪造印章数量,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在伪造印章案件中,印章数量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专业的律师需逐笔核对其中的错误和水分,通过专业质证,避免不当加重处罚。北京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通过精细化数量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体现了其在数额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