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周某,男,35 岁,北京朝阳区个体工商户,无前科劣迹。2026 年 2 月 15 日下午,周某因店铺装修工程款纠纷,与装修公司负责人陈某发生争执,陈某扬言要给周某点教训。当日傍晚,陈某纠集吴某、郑某等 8 人,携带钢管、木棍前往周某店铺,强行闯入店内打砸物品,并对周某进行辱骂、推搡。周某见状立即报警,同时为防止自身及店铺员工受伤,呼喊店内 2 名员工一同抵挡陈某等人的攻击,过程中周某仅用手臂格挡、推搡对方,未持械、未主动殴打他人,未造成陈某一方人员受伤;陈某一方因打砸造成周某店铺物品损失约 3000 元。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场处置,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周某立案侦查,认为周某纠集他人与陈某一方互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案件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周某家属委托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本案,要求作无罪辩护,维护周某合法权益。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现场监控、店铺员工证言、陈某一方供述、出警记录等全部证据,结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与最新司法实践,确立单方滋事、周某系正当防卫、无聚众斗殴故意、无互殴行为的无罪辩护策略,庭审中全方位论证无罪理由。
否定聚众斗殴的对合性,认定系单方滋事。聚众斗殴罪要求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实施互殴行为,具有对合性。本案证据证实,纠纷起因系陈某不满工程款结算,单方纠集多人携带器械闯入周某店铺滋事、打砸、辱骂,系主动挑衅方;周某无任何事前预谋、未纠集人员斗殴,仅在店铺遭非法侵入、自身及员工人身安全受威胁时,被动抵挡保护自身权益,不存在互殴行为,本案属于陈某一方单方寻衅滋事,而非双方聚众斗殴。
论证周某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为保护本人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等人非法闯入店铺、打砸财物、推搡辱骂,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周某为阻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及员工安全、防止财物进一步受损,实施的格挡、推搡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不属于聚众斗殴行为。
否定主观故意与主体资格,强化无罪论证。周某主观上始终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其目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挑衅、报复、破坏社会秩序;周某未组织、策划、指挥任何人员,店内员工系自发保护店铺,并非周某纠集,周某不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庭审发表完整无罪辩护词,全面阐述无罪理由: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受被告人周某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依法判决无罪,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陈某一方单方寻衅滋事,并非双方聚众斗殴,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客观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核心是聚众加互殴,要求斗殴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均实施斗殴行为,具有对合性。本案事实清晰表明,起因系陈某单方不满工程款结算,主动纠集多人携带器械,非法闯入周某店铺实施打砸、辱骂、推搡,系不法侵害发起方;周某无任何事前预谋,未邀约、纠集任何人员参与斗殴,店内员工系自发保护店铺财产与人身安全;周某全程仅实施格挡、推搡等被动防御行为,未主动攻击陈某一方任何人员,不存在互殴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二、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等人非法侵入周某经营场所,肆意打砸店铺财物、辱骂推搡周某及员工,严重侵犯周某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周某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及员工安全、防止财物进一步受损,实施的格挡、推搡行为,手段温和、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完全在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周某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属于聚众斗殴罪适格主体。
聚众斗殴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争霸、报复、挑衅社会秩序等故意,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周某作为个体经营者,事发前一直理性协商工程款纠纷,主观上始终以解决纠纷、保护店铺为目的,无任何斗殴故意;其未组织、策划、指挥任何人员,不属于聚众斗殴罪的适格主体。
四、认定周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违背法律规定与公平正义原则。
若将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正当防卫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无异于鼓励不法侵害、限制公民合法维权,完全违背法律初衷,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周某系受害者,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非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恳请法庭采纳北京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周某无罪,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与合法权益。
庭审中,赵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逐一反驳,提交现场监控录像、店铺物品损失清单、出警记录等证据,充分证实陈某单方滋事、周某正当防卫的事实,说服合议庭采纳无罪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2026 年 4 月 2 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陈某一方单方寻衅滋事,周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决周某无罪。陈某等滋事人员另案处理,周某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四、案例评析
区分单方滋事与双方互殴是无罪关键。本案核心在于打破公诉机关双方互殴的错误认定,赵飞全律师精准抓住聚众斗殴罪对合性要件,证实系陈某单方侵入滋事,周某无斗殴故意、仅实施正当防卫,直接否定犯罪构成,实现无罪判决。
北京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熟练掌握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寻衅滋事罪的界限,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中鼓励正当防卫的导向,充分论证周某行为的合法性,庭审中证据扎实、说理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无罪权益。
遭遇他人单方纠集人员滋事、侵害时,应优先报警,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防御行为,避免主动攻击;若被错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从单方滋事、正当防卫、无斗殴故意等角度辩护,可争取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