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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2026经典案例:讨薪无望砸毁装修,激情犯罪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5日 16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装修公司工人。2025年12月,陈某在完成某商铺装修工程后,因包工头长期拖欠其工资及材料款共计2.6万余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情绪崩溃。案发当日,陈某在包工头失联的情况下,用铁锤砸毁了其亲自施工完成的部分装修设施。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毁坏装修价值约1.2万元。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自己因讨薪无望才一时冲动,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陈某,详细了解了其被欠薪的事实、讨薪过程、案发背景等关键细节。赵律师发现,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毁坏财物行为系因包工头长期拖欠工资、多次讨薪无果后情绪失控所致,属于典型的“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与无端滋事、蓄意破坏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浅。赵律师还调取了陈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讨薪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其被欠薪的事实。

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赵律师积极协调陈某家属与被害人进行赔偿协商。考虑到陈某家庭经济困难,赵律师协助陈某家属多方筹措赔偿款,最终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2万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本案系事出有因。陈某系因包工头长期拖欠工资及材料款共计2.6万余元、多次讨薪无果后情绪崩溃实施毁坏财物行为,与无端滋事、蓄意破坏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对于因维权无门、讨薪无果等事出有因引发的激情犯罪,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第二,陈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1.2万元,被害人已出具书面谅解书,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三,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生活困难、维权无门所致,主观恶性较浅。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官提交了陈某被欠薪的证据材料、和解协议、谅解书、赔偿款支付凭证等,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陈某的家庭困难情况和悔罪态度,充分论证了本案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本案系因讨薪无望引发,事出有因,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生活,其被欠薪的民事纠纷也在赵律师协助下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决。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讨薪无望、激情犯罪”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维权无门、讨薪无果等事出有因引发的激情犯罪,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宽处理。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全面收集陈某被欠薪的证据,充分论证本案系因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浅,同时积极促成赔偿和解,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证据收集和积极促成和解,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办理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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