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商贸公司职员。2023年至2024年期间,郑某将自己名下办理的12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约2万元。经查证,郑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累计入账金额约400余万元。案发后,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上线人员的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郑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到案后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赵律师认为,郑某虽然涉案银行卡数量较大,但其自首、立功、退赃等从宽情节应当得到充分考量。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恳请法庭关注本案的特殊之处,对郑某予以从轻处罚。
其一,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郑某主动交代上线人员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三,郑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万元。
其四,郑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郑某判处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更能体现自首、立功、退赃等从宽情节的应有价值。”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首证明、立功证明材料、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郑某的自首和立功表现。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郑某获得大幅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北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挖“自首、立功、全额退赃”等关键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自首和立功是重要的从宽情节,能够有效降低量刑。涉案银行卡数量较大的案件,若能证明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仍可获得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北京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通过精细化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体现了其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