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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2026无罪案例:有真实业务背景被控虚开,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2024年期间,李某因承接了一项大型活动策划项目,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李某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约80万元。后因开票方被查,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李某到案后坚称其承接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发票对应的业务是真实的,其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只是为了方便结算,不存在虚开的主观故意。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赵飞全律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首先,李某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有合同、项目执行记录、客户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发票对应的业务并非凭空捏造。其次,李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时,第三方公司表示其具备开票资质,李某有理由相信其委托的是合法开票行为。最后,李某在项目中实际提供了服务,收取了合理费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缩精神,虚开发票罪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对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行为,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李某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有合同、项目执行记录、客户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发票对应的业务并非凭空捏造,李某不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

  2. 李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开票时,第三方公司表示其具备开票资质,李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委托的是合法开票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系虚开而参与的故意。

  3. 李某在项目中实际提供了服务,收取了合理费用,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

  4.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行为,不宜轻易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综上,结合最新刑事证据裁判规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其委托开票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李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其公司得以继续经营。

四、案例评析

存疑不起诉是无罪辩护的重要成果。本案中,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区分“真实业务背景的委托开票”与“无真实业务的虚开发票”的界限,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不具有虚开主观故意,成功阻断了错误追诉。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虚开发票罪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握,对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的挂靠开票、如实代开行为,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专业律师需着重审查业务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具有虚开主观故意、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关键事实,以厘清刑民、刑行边界。北京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通过专业证据审查,能够发现案件中的证据缺陷,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体现了其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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