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2025年期间,刘某因承接工程项目需要成本发票,从朋友处虚开了数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约45万元,用于公司成本核算。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虚开发票的事实,家属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罪对刘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他多次会见刘某,了解到其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因项目结算急需成本发票才一时糊涂,案发后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赵律师认为,刘某具有自首、补税、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虚开金额刚过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某虚开金额45万元,虽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属于刚达标的边缘情形,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刘某家属已主动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款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
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
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若对其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将对其工作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虽触及虚开发票罪,但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补税等从轻情节,依法决定不起诉。刘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对于虚开金额刚达追诉标准且有自首、补税等情节的案件,争取酌定不起诉是最佳结果。根据虚开发票罪的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从宽情节的,可以争取不起诉。北京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要件,通过整合“自首、金额刚达标、认罪认罚、全额补税”等多重有利情节,形成合力,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展示了北京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