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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1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农资公司销售经理。2024年至2025年期间,吴某为完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一批低价复合肥销售给农户,经检测该批化肥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不足,属于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约28万元。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家属全额退赔了农户损失,取得了受害农户的谅解。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赵律师经阅卷和会见发现,吴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农户谅解。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吴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三,吴某家属已全额退赔农户损失,并取得受害农户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
第四,吴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公司业绩考核压力所致,主观恶性不深。
第五,吴某有稳定的家庭,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吴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吴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吴某当庭获释,避免了牢狱之灾。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北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核心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综合考虑销售金额、退缴赃款、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若销售金额对应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且同时满足缓刑的各项实质条件,则可适用缓刑。在农资领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往往涉及面广、受害农户多,全额退赔和取得谅解是争取缓刑的关键转机。这再次印证了北京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整合各类从宽情节、实现有效辩护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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