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原系某国际旅行社出境部经理。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商务考察”为名,组织80名人员通过伪造签证材料等方式偷越国境,累计收取费用1200余万元。其中,有30人在出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查获,未能成功出境。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七年有期徒刑。
案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陈某辩称其系受旅行社老板指使,对偷渡行为的非法性质虽知情但未参与决策。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介入后,对案件的犯罪形态和主观故意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一,关于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赵律师指出,陈某组织的80人中,有30人被边防查获未能成功出境,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理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已经完成了组织行为,被组织人员是否实际出境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对于未能实际出境的部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予从轻。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边防检查站的查获记录,证明其中30人系犯罪未遂。
第二,关于组织人数的准确认定。赵律师对指控的80人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20人系自行报名参加,陈某并未实际组织。赵律师通过调取报名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其中20人系通过其他渠道报名,与陈某无关,不应计入其组织人数。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陈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赵律师还促成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交了陈某的悔过书,证明其系初犯、偶犯。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犯罪未遂和组织人数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30人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认定组织人数为60人,属于情节严重。鉴于陈某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犯罪形态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被查获未能出境”这一关键事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未遂认定,使量刑从七年降至四年,实现了有效辩护。这一案例体现了在组织偷越国境案件中,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