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孙某,男,45岁,某建筑集团华北区域总经理。
案情概述:2019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为使其所在公司在多个工程项目招标中中标,向多名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行贿,共计现金人民币530万元。案发后,孙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公诉机关以行贿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罪名辩护+情节辩护”的双重策略。
罪名辩护层面,赵飞全律师指出,孙某的行贿行为系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账户,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远低于个人行贿罪。
情节辩护层面,赵飞全律师提出:第一,孙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第二,孙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30万元;第三,孙某认罪认罚;第四,孙某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就罪名定性、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协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单位行贿罪的定性意见,并调整了量刑建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罪。鉴于孙某具有主动交代、退赃、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罪名辩护”成功实现量刑跨越的典型案例。从个人行贿罪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单位行贿罪的三年缓刑,量刑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标准,通过精准的罪名定性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结果,实现了自由刑的实质性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