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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副校长挪用公款980万,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争取认罪认罚从宽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原系某重点高校副校长,曾任该校基建处处长、后勤集团总经理等职务。2013年至2024年间,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单位账户中的科研经费、基建资金、学费收入等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及出借给亲友,累计挪用公款共计980余万元。其中,郑某多次将科研经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用于短期周转。

本案由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郑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具有多次挪用、进行营利活动等情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因涉及教育领域腐败,社会关注度较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白皮书列为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郑某,并全面分析了案情。

第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赵律师结合最高检白皮书中“认罪认罚适用率86.9%”的数据,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协商。赵律师协助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促成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80万元。同时,郑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第二,关于犯罪数额的精细化辩护。赵律师对指控的980万元进行了逐笔审查,发现其中包含以下几类应当剔除的款项:一是郑某挪用的科研经费中,有150万元实际用于课题研究和学生培养,有发票和支出记录为证,不应计入挪用数额;二是郑某挪用的学费收入中,有50万元用于发放教师补贴,有发放记录为证;三是郑某在案发前已主动归还学校的款项80万元,且未造成损失,这部分款项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郑某在职期间获得的多项教育成果奖项和师生联名请愿信,证明其虽存在挪用行为,但对学校发展有过重要贡献,且挪用行为未对学校教学质量造成实际损害。同时,赵律师协助郑某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剔除部分款项后认定挪用公款金额为700万元。鉴于郑某具有立功、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在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精细化梳理犯罪数额和挖掘立功情节,成功将量刑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七年降至五年。同时,通过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有效缩短了诉讼周期,体现了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在处理高校腐败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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