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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租屋房东容留吸毒45人次,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认定数量计算错误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原系某市出租屋房东。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租客刘某,刘某多次在该房屋内组织他人吸毒。陈某虽明知刘某等人吸毒,但未向公安机关举报,也未终止租赁合同,被侦查机关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经查,刘某等人共在该房屋内吸毒45人次。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次数较多,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陈某辩称其仅系房东,未实际参与吸毒活动,且对刘某等人的吸毒行为并非全部知情。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介入后,重点对容留次数的认定和主观故意问题进行了审查。

第一,关于容留次数的准确认定。赵律师通过调取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及邻居证言,发现刘某等人并非每天都在该房屋内吸毒,且部分吸毒行为发生在陈某外出期间,陈某根本不知情。赵律师对指控的45人次进行了逐笔核对,证明其中20人次陈某确实不知情,不应计入犯罪情节。同时,赵律师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其控制的场所内吸毒而提供场所或不予制止,对于不知情的吸毒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第二,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赵律师提出,陈某发现刘某等人吸毒后,曾多次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搬离,但因刘某拖欠房租且威胁陈某,陈某出于恐惧未敢强行驱赶。赵律师通过调取陈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某曾多次表示“不要再搞了”“再这样我就报警了”等内容,证明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吸毒行为发生。

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赵飞全律师协助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刘某等人的其他吸毒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多名涉毒人员,构成立功。赵律师还促成陈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协助其家属代为预缴罚金。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容留次数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次数为25人次。鉴于陈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在主观故意和数量认定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证据审查,成功证明部分吸毒行为陈某不知情,不应计入犯罪情节,使量刑从一年六个月降至十个月。这一案例体现了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和容留次数对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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