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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为网络平台组织卖淫案从犯争取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2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男,34岁,无业。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陈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群组,协助他人管理一个组织卖淫的微信群,负责发布招嫖信息、安排嫖客预约、统计卖淫次数等。该团伙组织6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80余万元,陈某个人获利5万元。案发后,陈某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陈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选择聘请了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接手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作为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律师依据司法解释提出:第一,陈某系受主犯指使参与,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仅负责信息发布和预约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二,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三,陈某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万元;第四,陈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第五,陈某自愿认罪认罚。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从犯证据链、自首材料、退赃凭证、立功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构成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案例评析
网络平台组织卖淫是近年来犯罪形态的新趋势。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挖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退赃,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包括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网络群组管理同样可能构成组织卖淫,但对仅起辅助作用的参与者可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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