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陈X,女,35岁,上海某贸易公司财务。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陈X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指使,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2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20万元。陈X未参与决策,仅负责开票操作,个人未获利。案发后,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陈X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选择聘请了虚开发票罪律师赵X全。赵X全律师接手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发现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第一,陈X系受孙某指使参与犯罪,仅负责开票操作,未参与决策和利润分配,应认定为从犯;第二,陈X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三,陈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第四,陈X家庭困难,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赵律师提交了自首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X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X虽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X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在共同虚开发票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虚开发票罪律师赵X全通过精准定位陈X的从犯地位,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为其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仅起辅助作用的财务、开票人员,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