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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条件: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要点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某,女,28岁,某公司文员。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黄某经朋友介绍加入某“社交电商”平台,成为普通会员,发展下线12人,层级为2级。后该平台被查处,黄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黄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制定了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论证。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本案中,黄某发展的下线仅12人,未达到“三十人以上”的立案标准;层级仅2级,未达到“三级以上”的法定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关于“从犯”地位的论证。 赵飞全律师指出,黄某在传销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除处罚。

第三,关于从宽情节的挖掘。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黄某的多项从宽情节:一是自首情节。黄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二是认罪认罚。黄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初犯、偶犯。黄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四是积极悔罪。黄某已主动写下悔过书。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知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在于:第一,论证“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人数未达标准、层级未达标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第二,争取从犯地位;第三,挖掘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第四,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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