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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成功辩护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从从犯地位切入获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女,26岁,某公司文员。2024年3月至7月期间,陈某在男友刘某的安排下,先后多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共计办理信用卡15张,后将卡片交给刘某。刘某将这些信用卡出售给上家用于网络犯罪。案发后,刘某被认定为犯罪团伙主犯,陈某被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认为其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较大。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将从犯地位作为核心辩护切入点,全力争取缓刑。

第一,关于从犯地位的论证。 赵飞全律师指出,陈某系受男友刘某指使办理信用卡,其主观上并不清楚信用卡的真实用途,客观上仅实施了办卡行为,未参与后续的收购、出售、使用环节。在整个犯罪链条中,陈某处于被支配、被利用的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赵飞全律师提交了陈某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多次以“帮我办几张卡”“用你的身份证办一下”等语言指使陈某,陈某被动执行。

第二,关于“骗领信用卡”的辩护。 赵飞全律师指出,陈某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不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出售本人信用卡”,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关于从宽情节的挖掘。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某的自首证明材料。陈某在公安机关上门调查时主动交代事实,构成自首。此外,陈某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系从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最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从犯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论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处于被支配地位、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律师应全力争取从犯认定,并以此为基础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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