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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2026最新,律师深度解读)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20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男,29岁,某网络公司职员。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孙某在某微信群内先后分享了35个淫秽视频文件和180张淫秽图片。群成员共120余人。公安机关侦查后,以孙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孙某传播的视频数量未达到40个的立案标准,但视频与图片数量合计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对2026年最新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据此制定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立案标准的解析。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及“两高”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40个以上,或音频文件200个以上,或图片、文章400件以上,或实际被点击数1万次以上,或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且成员达30人以上。本案中,孙某传播的视频35个,未达到40个的标准;图片180张,未达到400张的标准;群成员120余人,但其并非群组建立者或管理者,不适用群组标准。因此,孙某的传播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的量化标准。

第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情节严重”包括量化达标和定性情形两种:量化达标即前述立案标准;定性情形包括多次传播、传播范围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中,孙某系初犯、偶犯,传播行为发生在特定微信群内,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

第三,关于从宽情节的挖掘。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自首证明材料。孙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此外,孙某主动删除了所有涉案内容,并退出微信群,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孙某传播的淫秽视频、图片数量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依法宣告孙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专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赵飞全指出,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为:视频40个以上、音频200个以上、图片400件以上、点击量1万次以上或群组成员30人以上。律师应精准计算传播数量,对未达标准的案件果断争取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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