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2023年8月,李某因与朋友聚会时酒后吹嘘,称自己是某政府机关的科长,可以帮朋友介绍工作。朋友王某信以为真,请李某帮忙。李某出于虚荣心,编造了“正在运作”的谎言,并收取了王某5000元“活动经费”。后王某发现李某并非政府工作人员,遂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刑事拘留。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迅速介入,第一时间会见李某。赵飞全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涉嫌招摇撞骗,但情节显著轻微。第一,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仅发生一次,且系酒后吹嘘,主观恶性较小;第二,李某骗取金额仅5000元,数额较小;第三,李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第四,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极好,并主动表示愿意退还5000元,争取王某谅解。
基于此,赵飞全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从无社会危险性、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等角度进行论证。赵飞全律师指出,李某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无逃跑、串供风险,其行为性质较轻,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侦查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进一步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赵飞全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李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第一,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持续时间短,仅涉及一人;第二,骗取金额较小,且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第三,李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建议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院经审查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李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作用。专业的招摇撞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判断案件情节,在黄金救援期内迅速行动,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更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当事人被定罪处刑、留下犯罪记录。本案再次证明,对于情节较轻、数额较小、初犯偶犯的招摇撞骗案件,律师的早期、有效介入,是争取取保候审和不起诉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