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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还是虚假广告?——某保健品团伙案中的定性博弈与减刑实录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4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等人成立公司,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具有“治疗癌症、糖尿病”功效的神药,通过话务员电话推销给老年群体,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万元。公安机关初期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该罪名若成立,主犯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二、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假广告罪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经过详细阅卷,赵飞全律师发现虽然宣传内容夸大,但公司确实发货且产品具备基本食品资质,并非完全“空手套白狼”。擅长虚假广告罪的律师赵飞全据此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缺乏诈骗罪核心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处罚较轻的虚假广告罪。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通过大量类案检索,论证了“夸大功效”与“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本质区别,成功引导法庭关注罪名定性问题。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有虚假宣传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改变罪名,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远低于诈骗罪的预期刑期。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改判,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虚假广告罪律师在罪名界分上的核心价值。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限往往模糊,擅长虚假广告罪的律师能够敏锐捕捉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切断主观故意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性质上的根本转变。赵飞全律师的办案经验表明,定性辩护往往是刑事辩护中收益最大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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