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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轻罪辩护策略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8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嫌疑人郑某,男,39岁,某集团公司分公司负责人。2022年至2024年,郑某担任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当地业务,分公司累计吸收资金5200万元。案发后,郑某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家属委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入分析后发现,虽然分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郑某受总公司管控,无资金支配权,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郑某的任命、考核、薪酬均由总公司决定;第二,吸收的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分公司无资金支配权;第三,郑某系执行总公司决策,未参与犯罪模式设计。根据相关规定,上级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下属单位人员可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郑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比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评析

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是精细化辩护的重要切入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多层级的非法集资集团中,下级公司负责人往往可争取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获得量刑上的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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