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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律师|控制下交付,从轻减轻辩护要点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嫌疑人李某,男,29 岁,个体户。2025 年 5 月,李某在交易毒品时被警方抓获,涉案毒品海洛因 15 克。经查,此次交易是在警方监控下完成的“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家属委托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寻求从轻减轻处罚。

二、辩护过程
贩卖毒品罪律师
赵飞全分析案情后,确立了“未造成实质危害”的辩护核心。赵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属于典型的控制下交付,毒品在交易瞬间即被查获,未实际流入社会造成二次危害,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同时,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赵律师引用相关指导案例,主张对此类情形应酌情大幅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减轻情节。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鉴于系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扩散,且其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律师应重点论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被阻断,以此争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支持减轻处罚。此类案件中,毒品是否实际流入社会是量刑的关键分水岭。本案成功利用这一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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