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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不构罪:知名的刑事律师赵飞全代理职务侵占罪案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股东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是职务侵占还是合法分红?2023年,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四川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案,因精准辨析股东权利与职务侵占的界限,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股东杨某(化名)因在经营期间将公司对公账户资金转至第三方账户后回流个人账户,被公司大股东提起刑事控告,涉案金额审计认定532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杨某刑事拘留。

杨某家属紧急委托知名的刑事律师赵飞全。赵律师介入后,立即梳理公司治理结构和资金往来模式。他发现关键事实:杨某系持股30%的股东并实际经营管理公司,而大股东刘某长期采用完全相同的方式支取分红;公司所有对公账户均开通大股东短信提醒,刘某对每笔资金变动实时知情;杨某个人账户长期承担公司公共账户职能,大量公司支出通过其账户过账。

赵飞全刑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他指出:第一,杨某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其取款方式符合公司惯例且经大股东默许;第二,在财务混同情况下,不能简单以“资金转出”认定侵占,应扣除杨某为公司垫付的经营支出;第三,本案实质是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动用刑事手段解决。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成为股东纠纷型职务侵占案辩护的经典范例,彰显了刑事案件律师厘清民刑界限的专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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