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李某(化名)系“捞人型”诈骗案的主犯。一审认定,李某虚构认识公安机关领导、能帮助被害人亲属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59万元。后李某将其中20万元转委托给同案犯张某办理请托事项,剩余39万元由其自行占有处置。一审法院以全案59万元认定李某的诈骗数额,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委托北京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二审。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究转委托型诈骗的数额认定规则,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重点引用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赵律师主张,诈骗数额的认定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李某虽发起诈骗并骗取全额款项,但其将20万元转委托给张某后,对该部分款项并无直接的占有和处置权,非法占有目的的指向范围应限于其实际占有处置的39万元,而非全案59万元。同时,赵律师提交了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款项的流转系真实的转委托关系,而非共同占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诈骗数额应以其实际占有处置的39万元计算,依法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同案犯张某原判量刑。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北京诈骗罪律师在转委托型诈骗案件中精准把握数额认定规则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区分“骗取数额”与“实际占有数额”,成功为当事人减刑五年八个月,实现了二审改判的重大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