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吴某(化名)系某P2P平台技术负责人,一审认定其参与平台运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吴某系技术核心,作用重要,未认定从犯。吴某提出上诉,委托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二审。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究吴某的工作内容,发现吴某仅负责平台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从未参与产品设计、资金募集或客户招揽,所获报酬为固定工资,未与吸收资金数额挂钩。赵律师提交了吴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并引用了类似案件中技术负责人被认定为从犯的裁判规则:技术负责人仅从事技术工作,未参与资金管理、使用,收入为固定工资,应认定为从犯。赵律师还调取了吴某与上级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完全听从指令,无权决定平台运营事项。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在二审阶段对“主从犯认定”的精准把握。赵飞全律师通过技术岗位工作内容的细致还原,成功扭转一审对当事人作用的认定,实现刑期和罚金“双降”。对于P2P平台技术人员,收入是否与吸存挂钩、是否参与决策,是认定从犯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