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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律师|主观不明知,成功争取轻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化名)系北京某网吧管理员,为谋取利益,介绍前来上网的“陈某”(化名,女,13周岁,谎称16周岁,外貌成熟)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收取介绍费500元。后陈某家属报警,王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以引诱幼女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委托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律师介入辩护,辩称自己不知陈某系幼女。

辩护过程

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律师赵飞全结合最新司法实践,重点围绕“主观明知”开展辩护:一是陈某外貌成熟,主动谎称自己16周岁,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王某作为网吧管理员,无义务也无能力核实其真实年龄,主观上对陈某系幼女不知情;二是王某仅介绍一次卖淫,获利微薄,未实施引诱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三是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确;四是王某的行为未造成陈某身体损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专业律师提交陈某的外貌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详细论证王某主观不明知的理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主观上对陈某系幼女不知情,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轻判。

案例评析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认定核心是“主观明知对方系幼女”,本案中,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律师精准把握“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结合陈某谎称年龄、外貌成熟等情节,成功推翻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指控,降档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谎称年龄的案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专业律师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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