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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从犯地位认定获缓刑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5日 1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系北京市某物流公司司机。2024年3月至8月,张某受雇于某商贸公司,负责运输一批标识为“知名品牌”的日化用品至各地经销商。后经查实,该批日化用品系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86万余元。张某在最后一次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货值32万元。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辩护过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缓刑律师赵飞全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会见和阅卷,赵律师发现张某对货物伪劣性质并不明确知情——其每月的运输费与其他货物无异,且从未参与过货物采购、定价等核心环节。赵飞全律师立即从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第一,论证主观明知缺失。赵律师调取张某与商贸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曾询问“这批货怎么包装这么简单”,对方回复“厂家新包装,节约成本”,印证张某已被蒙蔽。第二,厘清从犯地位。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指出张某仅系受雇运输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组织悔罪证据。指导张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在审查起诉阶段预缴罚金3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作为经验丰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减刑律师,赵飞全律师还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整理北京地区多起类似从犯案例的量刑数据,向法庭论证对张某适用缓刑的正当性。

判决结果

2025年6月,法院采纳赵飞全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案金额达86万余元,远超“数额较大”标准。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定位张某的从犯地位和主观明知程度,成功将量刑从实刑争取为缓刑。这体现了知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精准切割责任、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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