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刘某(化名)因感情纠纷与前女友新男友发生冲突。刘某酒后前往前女友住处楼下,与对方发生口角并互殴,致对方轻微伤。对方报警后,刘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移送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作为专业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他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还是事出有因的民间纠纷?
赵律师深入研究《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第一,精准适用司法解释排除条款。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系刘某前女友的新男友,属于典型的婚恋纠纷,依法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二,矛盾非刘某故意引发。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互殴,被害人言语挑衅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刘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赵律师指导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书,符合相关解释关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判决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刘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律师运用司法解释排除条款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相关解释第一条关于婚恋纠纷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通过对案件起因的精准还原,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案件,避免当事人背负刑事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