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化名)系某网络科技公司(化名:XX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其于2025年3月至2026年1月期间,未经某影视公司(化名:XX影视公司)许可,组织公司员工李某(化名)、赵某(化名),通过破解华影影视公司旗下多部热播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将《CC》《XXX》等20部影视作品的完整视频上传至其公司运营的“速看影视”网站,供网站用户免费观看,同时通过在网站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18万元。
期间,XX影视公司多次向恒通网络公司发送版权侵权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停止侵权行为,但王某无视警示,继续上传、传播侵权影视作品。2026年1月,XX影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抓获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查获用于上传侵权视频的服务器3台、电脑5台,核实网站内侵权影视作品的点击量累计达800余万次,下载量达12万次。2026年3月,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李某、赵某提起公诉,认为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家属委托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李某、赵某亦委托赵飞全律师团队的著作权侵犯罪辩护律师提供辩护。
二、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立即投入案件办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作为专业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律师首先梳理了本案的核心证据,重点审查了华影影视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侵权影视作品的点击量及下载量统计、XX网络公司的广告费收入明细、版权警示函及回复记录等证据,发现本案存在多处可辩护的要点。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围绕本案的量刑情节展开重点辩护:其一,被告人王某虽系主犯,但在案发后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站内全部侵权影视作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二,王某在案发后积极与华影影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了著作权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其三,XX网络公司系小型企业,王某的犯罪行为系为维持公司运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司的运营情况,配合追缴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李某、赵某的辩护,赵飞全律师团队的著作权侵犯罪辩护律师提出,二人系公司员工,受王某指使参与侵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赵飞全律师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专业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本案中虽然侵权视频点击量和下载量较高,但王某等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提出,王某等人对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且本案系单位犯罪转化为自然人犯罪,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点击量和下载量达到“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及辩护团队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认定王某系主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著作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李某、赵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服务器及非法获利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网络平台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文化市场秩序。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本案的核心要点,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充分体现了其专业的辩护能力。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的把握。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需满足非法获利数额、点击量、下载量等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十倍以上。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侵犯著作权罪律师,通过对本案证据的细致梳理,发现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成功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同时,赵飞全律师抓住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也提醒广大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上传、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否则即使是“免费提供”,若通过广告等方式间接获利,达到入罪标准,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若涉及此类案件,应及时委托著作权侵犯罪辩护律师介入,梳理案件证据,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避免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思路,为同类网络平台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