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于2020年8月20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多哥大使馆门前东向西方向,醉酒后驾驶奔驰牌小轿车(车牌号×××)刮撞道路中间隔离带护栏。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1mg/100ml。被告人王**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本人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希望各位朋友能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