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刘某某2020年7月在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衡阳某科创园从事水电工工作,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当事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9月刘某在工地工作时因被钢筋绊倒摔伤受伤。 2022年8月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某受伤一事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6月依法作出了10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书。 刘某某因赔偿一事与建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未果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后对裁决结果不满,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立案受理本案,于2024年1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余2024年4月24日以(2023)湘0408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8.74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