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何某某为施工员,2020年受包工头即本案被告黄某某雇佣到郴州临武县某项目从事施工管理和测量工作。因项目结算扯皮,被告拖欠原告何某某工资酿成纠纷。 何某某委托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蒋政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2023)湘042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劳务费4.4万元,被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何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应诉,2024年2月二审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湘04民终XX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维护了当时何某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