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诉状写作过程中,为了避免过于陈述案件细节而让对方抓住漏洞有所准备,诉状的写作者往往会刻意简化事实与理由部分,选取部分事件甚至仅仅一个事件就将案件大意表述出来,法律也仅仅是选取一个部门大法总结概括,即使如此,其整体上必然会表现为一个大的三段论,即所选取的事件无形中是与所要适用的法律是相关联的,在所选取的法律正确的前提下,这种关联匹配程度越高越有利于达到整个诉状的实体目的,这对法官对事实的把握以及预判存在不可忽略的影响。因而事实与理由部分更倾向于实现诉状的实体目的,对于这种主观的预判评价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1、小前提构建完整(25分)
理论依据:
在构建事实的过程中,我们对事件的选择,无论是有意删减还是刻意保留或者换一种陈述方式,最终呈现在诉状中的事实一定要是有条理并且完整的,能根据最终的预期目的让读者明白事件的梗概。如果明显存在前后事件上的矛盾,或者事件与事件间的衔接不够顺畅,逻辑不够连贯甚至措辞不当,则对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信服力度就会大打折扣,这对法官所形成的第一印象是极为不利的。
在事实的选择上也要详略得当,一味铺叙事实或者陈述太过突兀都是不可取的,要么让人产生记流水账般乏味之感,要么让人头脑一片模糊,无法厘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在事实的实际构建过程中,各项事实的陈述往往是围绕诉讼请求来展开,根据与诉讼请求的贴合程度来判断我们对于待陈述事实的着墨,哪些为重点,哪些为次重点。但是,作为我们认知的基本过程,一些基本性事实,如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信息的简单介绍(不同性质的案件基本性事实不同,如婚姻案件涉及何时相识、何时登记结婚、何时生育婚生子,劳动案件涉及何时入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水平,是否购买社保等),则无论是否与之有关一般均须在首段中有所交代,事实上这也是为我们后续对重点事实部分的陈述埋下伏笔,使之条理更为明晰。
评审重点:①事实表述是否完整,能清晰呈现整个案件概貌
②事实表述是否围绕诉讼请求展开
③事实表述是否结构层次鲜明,详略得当
④事实表述是否能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初步印象
评价标准:
0分:事实表述与诉求没有关联性。
1-5分:案件事实陈述不完整,或逻辑混乱,前后存在细节性矛盾。犯低级性错误,多处出现语句不通顺、语言口语化、语义出现歧义等等。事实表述部分综合语言、事件的选择、感情的基调来看,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利。
说明:感情的基调并不意味着在诉状的事实表述上要浓墨重彩,而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等因素酌情考虑,例如婚姻案件较合同案件感情色彩浓一些,再例如同样是侵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较交通事故案件感情色彩也会存在较大区别,在具体评审时要酌情给分。
6-15分:事实表述太过生硬缺乏条理,如交通事故、合同案件完全摘抄相关文书内容,且摘抄内容没有重点。在事实的选择上不够优化,如事实陈述过多显得过于繁赘或者事实陈述太过简单,不能完整表明案情梗概。事实与事实间的衔接不够顺畅,缺乏连贯性。因果关系不明确不紧凑,如时间节点太过含糊无法分清前因后果。分段完全不合理。前后主体表述不一致,过多使用人称代词(原则上要表述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其他则需要用全名表述)。在事实的陈述中缺少基本性事实或关键性事实。
说明:原则上事实表述不适合过于细琐繁赘,但是当事人若强烈要求增加部分内容则在此区间段之外可酌情加分。另外,除基本性事实之外,原则上该部分所阐述的事实要与诉求部分形成对应关系,诉求部分所提及的内容在事实部分要有所阐述,形成完整的逻辑论证,至于事实陈述的详略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6-24分:事实陈述基本完整,前后表述一致,能够呈现案件的全貌,只是存在少许措辞不当之处或者用语不够精炼到位。
说明:在事实的表述过程中原则上不再使用人称代词,一律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表述,其他则需要用全名表述,如果涉及到时间,则需要将时间写明以免模糊或者有歧义。
25分:事实构造结构紧凑,逻辑性强,能够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初步印象,堪称完美。
2、大前提恰当(10分)
理论依据:
说话办事得讲究真凭实据,尤其是作为法律文书,这里的“凭”“据”关乎法官最后判决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诉状的“理由”部分其实就是让我们来充分陈述这种“凭”“据”,为谁胜谁负来说理。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理由的充分表述不仅会让诉状显得冗长,反而将己方的把柄全盘托出,让对方抓住漏洞有机可乘。所以一般的诉状只会简单的罗列一些相对概括性的部门法,以该部门法为实体法律依据,再辅之程序法,以起到立案的作用,至于该实体法具体所涉及到的法条内容、司法解释、规范甚至政策,往往出于习惯性以及策略上的考虑会留待开庭代理时再一并陈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选取事件陈述事实的过程中,实际上总是有意无意的会将所选择的事实以某种形式组合并向所依据的法律上靠拢。例如法律对某某类犯罪有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还有加重情节,那我们在陈述事实的过程中也无形会体现这几个要素。所以通常而言,即使理由部分没有明确引用某条具体法律法规,但是也会表现为一个隐藏的三段论形式。因而我们在法律法规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并要根据法律的效力、法律的位阶层次选择最优也最贴合事实、贴合最终预期目的的法律。
评审重点: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且最优化
②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对所阐述的事实、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起到有力支撑
③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包括实体法以及程序法)
评价标准:
0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瑕疵,如已经失效或废除。
1-5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根据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是最优法,或与所陈述的事实存在差异。
6-9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根据效力原则不是最优法但是能基本符合所陈述的事实。或者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表述不完整。法律的表述毫无逻辑层次(原则上应该按照法律的位阶以及效力的高低排列,先部门法后司法解释,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存在程序法的缺失。
说明:在没有将具体法律名称列出来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事实部分隐藏的法律酌情给分。在引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原则上不需要将具体的条文以及条文的内容罗列出来,但是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如若不列出来则很有可能与其他条文相混合,则此时也作为评分点。
10分: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完全符合所陈述的事实,且完整正确。
说明:当该案没有非常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时,可以罗列一些大法或者原则性的法律作为依据。当法律依据较多时,建议将所有能用到的法律法规总结到一个文档里,便于自己后期办案的需要。
3、逻辑推理有效(10分)
理论依据:
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最常见的是演绎推理,即若大小前提正确,则必然能推出正确的结论。而是否能从真实的前提出发推出真的结论,取决于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即其形式要符合推理规则的要求。
在诉状的写作过程中,逻辑推理贯穿始终,众所周知,诉讼请求是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各有所见,如何让己方的观点有理有据?如何最大程度的说服法官,并得到法官的支持与认可?则关乎对于该诉讼请求的论证,事实上,整篇诉状几乎都是在为诉讼请求而服务,事实与理由的阐述就是对于诉讼请求的论证过程。原则上,一个诉讼请求会对应一个事实以及一个理由,只要有诉讼请求的产生,则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必然会有相应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对应,当然,事实与理由的着墨会根据诉讼请求的重要程度有所差别。这样,事实、法律与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演绎推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形成完整的三段式结构,也无法达到最终的推理目的。正如上文所言,我们在实际的写作过程中,出于策略性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并不会将具体涉及的法律逐条明确予以表述,因而在判断其逻辑推理是否有效的过程中我们往往要借助于其所选择的事实以及对于该事实的表述,无论有意还是无意,一般而言,我们对于该事实的选择以及表述在某种程度上与待适用的法律是契合的。
评审重点:诉讼请求、事实、法律三者间能否形成有力的逻辑推理论证
评价标准:
0分:事实表述与适用的法律完全没有关联。
1-4分:缺少部分事实或者法律,以至于难以形成有效的逻辑推理。
说明:原则上一个诉讼请求会对应一个事实以及一个理由,只要有诉讼请求的产生,则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必然会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与之对应,事实或法律的缺失根据诉讼请求的重要程度而酌情定分,对于重要性次之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事实或者法律缺失则可以在该基础上酌情加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没有将具体法律名称列出来的情况,也可以根据事实部分隐藏的法律判断其逻辑论证,酌情给分。
5-9分:事实表述与适用法律关联性强,但是关联性不是很足够。
10分:事实表述与适用的法律间逻辑性非常强,能够形成对诉讼请求强有力的论证,毫无漏洞可言。
(三)格式是否规范(共5分)
理论依据:
格式的规范关乎对于整篇文书的细节性评价,主要包含语言的把控、标点的使用、字体的运用以及整体排版的结构等等。法律文书的写作要力求法言法语,尽量使用书面化语言,用词要质朴、庄重,这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习惯。另外,语意表达要准确明了,不产生歧义,无错别字,标点使用正确,统一字体和排版,这是包括诉状类文书在内的任何文书写作最基本的要求。
评价标准:
1-4分:格式上犯明显低级错误,如前后文字体、字号存在明显差异。整体排版看上去相对整洁美观,但是出现细节性瑕疵,如字号以及字体不符合标准规范,标题表述不完整扣2分,如劳动案件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刑事是“起诉书”,民事一般是民事起诉状,以及首行缩进、分段不明确、是否空格、标题未居中、主体信息顺序错误等等。诉状后未添加副本。诉状签字以及时间不是手写。诉状修改的地方未签字按手印。
5分:格式完全符合标准规范。
3年
194分 (优于59.1%的律师)
一天内
7篇 (优于87.8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