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2年3月16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汪某某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6.8万元人民币用于购置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清合嘉园东区3幢3单元102室的房产,对贷款期限、利率等做了明确规定。2012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15年1月10日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情况。
律师点评: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重点是收集比较全面的证据。通过案件归档也进一步加深案件办理过程的印象。
发布者:王芳芳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4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12年3月16日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汪某某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6.8万元人民币用于购置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清合嘉园东区3幢3单元102室的房产,对贷款期限、利率等做了明确规定。2012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15年1月10日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情况。
律师点评: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重点是收集比较全面的证据。通过案件归档也进一步加深案件办理过程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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