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郭某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仍未得到巩固,夫妻矛盾反而加深,让原告感受不到一份“家”的温暖,夫妻生活愈加艰难。后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搬出原住所,开始分居。 现杨某甲起诉离婚,要求五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承担抚养费。
案件焦点: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