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郎某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前几年婚姻幸福美满且生育两个孩子,大女儿现11岁,小儿子现3岁左右。随着小儿子的出生,再加上家庭经济上出了一些问题,两人的矛盾日益加深,夫妻感情走向破裂。陈某不愿再继续这种有名无实的生活,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案件焦点:孩子抚养权
法律建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