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08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志某签订了编号JADAB20080709号的《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志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用于购置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公寓1幢5单元801室内的房产,贷款期限312个月,即从2008年7月3日起至2032年7月2日止。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为基准利率基础下浮15%执行,如有逾期,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法,且约定被告以其购买的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公寓1幢5单元801室内的房产提供担保。原告于2008年7月3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00000元,但是被告李志某自2015年1月3日开始未能按月偿还贷款及利息且已连续6此未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律师点评: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重点是收集比较全面的证据。通过案件归档也进一步加深案件办理过程的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