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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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赔偿金及工资争议

发布者:陈丹萍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281人看过 举报

2026-02-03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赔偿金及工资争议。甲方主张乙方于2023年7月4日以"试用期被评估无法胜任主播岗位"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15000元、补足2023年6月工资2893.5元及5-6月提成2000元、支付7月工资2068.97元、交通报销补贴550.44元并补缴社保。

关于解除合法性的攻防:乙方代理人主张甲方存在四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一是利用个人账号刷单伪造销售额达6984元,违反《主播行为规范》第10条;二是入职资料填写与提交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上家公司入职时间填写不一致);三是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工作态度不符(话术培训后仍未按规范直播);四是6月绩效分数59.5分低于70分标准。乙方据此主张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甲方律师陈丹萍针对上述抗辩提出系统性质证意见:针对乙方提交的"本人承认刷单对话记录"视频证据,指出视频不完整,时长仅十分钟且存在剪辑,不能完整准确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且对话中乙方诱导性提问"如果刷单为了流量,你为何不告诉我们",甲方回应"别人也刷了",系被申请人直接认定存在刷单;针对《主播行为规范》,指出该规范涉及员工重大利益,应当按照合法程序制定,乙方并无证据证明该规范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且规范第10条后半句明确"若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即使存在偶然刷单,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反而增加了流量;针对入职资料问题,指出上一家公司离职到岗时间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不影响实际劳动;针对话术培训录屏,指出视频不完整、存在剪辑,双方对话术是否需要一字不漏背诵存在争论,且朗读话术时长不足五分钟,无培训纪要、记录、考核等相关内容,不能证明进行了有效培训;针对绩效表,指出该表没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绩效考核标准未向申请人公示,考核结果未见签字确认,且绩效表备注"当月绩效KPI未达到70分公司有权做无偿辞退处理"系单方面规定。

关于工资及提成的攻防:甲方律师主张乙方未按承诺的足额播放时长支付6月工资,且存在重复扣除情形。乙方代理人则主张6月工资及绩效已核算发放完毕,因甲方刷单故无提成,且7月仅工作4小时已足额支付600元。甲方律师通过对乙方提交的工资发放流水进行专业质证,指出该证据恰好证明乙方对申请人的考勤存在重复扣除,基本工资中已扣除绩效又做扣除,存在计算错误。




三、仲裁认定与律师专业作用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乙方虽主张甲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在甲方律师的专业质证下,仲裁庭认定:乙方未提交《主播行为规范》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相应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刷单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申请人在《员工信息登记表》与《入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表》中填写的上家公司入职时间虽存在不完全符合,但尚不足以达到试用期存在欺骗、隐瞒行为的程度;乙方未提交对申请人主播岗位进行考核后告知考核结果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主播岗位绩效表上既没有申请人签字,也没有评价人签字,证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流程和考核条件。因此,仲裁庭对乙方的抗辩不予支持,认定乙方系违法解除。

关于7月工资,仲裁庭采纳甲方律师观点,根据双方确认的2023年7月申请人工作4天的事实,认定乙方应支付工资2758.6元(15000元÷21.75天×4天),扣除已支付的600元,还应支付2158.6元。关于6月工资及提成,因甲方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仲裁庭未予支持。交通报销补贴因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四、裁决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

一、乙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2023年7月剩余工资2158.6元,合计17158.6元;
二、乙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甲方补缴2023年7月1日至7月4日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金额、时段、险种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驳回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律师专业作用评析

本案中,甲方律师陈丹萍的专业质证技巧对案件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面对乙方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的解除抗辩,律师并未局限于事实层面的争辩,而是从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程序合法性角度展开精准打击:

首先,通过对视频证据"剪辑不完整"的质证,削弱了乙方关于"自认刷单"的证明力,同时结合"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抗辩,否定了《主播行为规范》第10条的适用基础;其次,抓住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这一程序瑕疵,直接否定其作为解除依据的合法性;再次,针对绩效考核表无签字、无公示、无告知程序的形式缺陷,指出其不符合"经过严格考核流程"的法定要求,使乙方"绩效不达标"的主张丧失证据支持。

相比之下,乙方代理人作为公司员工,虽准备了大量证据材料,但在证据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未能有效回应甲方律师的质证意见,最终导致解除合法性主张未被采纳。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律师在证据质证、程序审查方面的技术优势,以及对试用期解除"举证责任重、程序要求严"特点的精准把握。


2004年获得法律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之后开始从事企业法律相关工作,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北京京师(杭州)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从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9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浙江从聿律师事务所
1330120********97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