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俞X。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杭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35000元。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消防联合审图设计,工程地点为上城区中山南XX20幢一层217室;消防设计范围为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喷淋、烟杆报警器;工程期限为自2021年8月1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服务费为先付25000元,剩余15000元到消防验收合格后再付清;被告的消防设计未通过联合审图或逾期未完成联合审图的,本次设计费用将全额退还;在2021年12月15日前拿到消防许可证;如果没有拿到消防许可证退还给原告35000元,退还日期在2021年12月30日。后双方就该工程于2021年11月25日补充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墙体、通道、门、强排烟系统、电路改造、安全逃生出口、应急照明系统、消火栓、喷淋、烟杆报警器;工程期限自2021年11月25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费用18000元,先行支付15000元,剩余3000元到消防验收合格拿到消防合格证后再付清;若被告的消防设计与施工在12月15日前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设计费用与施工费用应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7月24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5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支付10000元,于同年11月25日支付15000元,转账备注均为“消防工程款”。被告对合同约定工程实施了设计和施工,但未通过消防验收。后原告就退款事宜与被告协商不成,遂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设计合同》《消防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受托事项,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设计费用与施工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3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X公司款项35000元。
如被告杭州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68.75元,由被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丹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