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锡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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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XX公司与柳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锡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州XX公司(以下简称湖州XX公司)与被告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柳XX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于201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柳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493元及利息556元(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暂算至2018年7月16日,要求计算至判决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至11月,柳XX因业务装修工程需要,向湖州XX公司购买玻璃用于装修工程,尚有玻璃材料款5493元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准诉请。
柳XX未作答辩,也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柳XX多次向湖州XX公司购买玻璃,尚欠5493元货款未付,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湖州XX公司提供订货单、销售发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湖州XX公司与柳XX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现湖州XX公司要求柳XX支付5493元货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惟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湖州XX公司起诉之日起算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柳XX支付湖州XX公司货款5493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4月3日起以54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湖州XX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柳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锡林,1979年出生,浙江湖州人,浙江大学法学本科,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湖州市首批法治监督员,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