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XX公司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沈锡林律师
发布者:沈锡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5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XX公司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