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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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刀胁迫下的借条就能问人要钱吗

发布者:杨骏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3月底接连几日到被告杨某家中,与从外地来杨某家做客的杨某外甥周某某打牌赌博。有一天玩到晚上时,吴某某认为周某某拿假牌和他打,并声称最近在被告杨某家输了十多万元要周某某负责,随后原告吴某某便打电话叫了几个人,要求周某某打不打假都要把原告吴某某在被告杨某家输掉的钱全部还给他,不然就要把周某某拉出去砍了。而周某某认为自己没有打假,就与之理论,拒不还钱。为此吴某某与周某某之间予盾升级,被告杨某见情形不对,怕事态扩大,立即从中劝阻,其他在杨某家玩的人也帮忙劝阻,被告杨某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就违背真实意思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吴某某。事后原告吴某某来被告杨某家问周某某要钱,周某某拒绝支付,周某某遂以吴某某敲诈其10万元钱为由报警。此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以杨某提供赌博工具和场所为由拘留10日,罚款2000元;以周某某参与 赌博为由拘留其10日,罚款1000元;以吴某某参与赌博为由拘留其10日,罚款1000元。后原告遂以前述理由诉至法院。

       那一年我刚改行从事法律职业,当时还是实习律师。我与指导老师共同接受了被告杨某的委托,并一起出庭应诉。

        由于我此前已经与指导老师一起出过几次庭,因此对于庭审进程已经能够有效把握,所以指导老师就放心以我为主进行辩论。

        庭审过程中我把握住两个重要节点进行了辩论:

        一、我先答辩指出:派出所当初对赌博双方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其询问笔录证实,当初双方也交待了被告被迫开给原告有一张虚假借条,而此借条原告当时借口遗失并未上交给派出所。现原告所提交的借条日期也正好与询问笔录中所记录的那张借条日期相符,且金额也吻合。故原告所提供的借条应是虚假无效借条。

       二、原告方为了印证其所谓的借款,向法庭提交了赌博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质证过程中我的指导老师看过之后就转给我接着看。我大略一看,很快就发现了对方银行流水的破绽,也就是其银行流水上不单记录有取款行为,同时也记录有存款行为。由于时间紧不便于细算,但我经粗略估算,其那段时间的存款数额与取款数额相抵以后,似乎其存款数额反而比取款数额还要高,因此该流水并不能证明原告那段时间取款借与被告。我就将我的这个看法向法庭进行了陈述。当时旁听席上的听众都忍不住发出会意的轻微嘘声。

      而本案还有另外一个小插曲就是,原告方代理律师(还比较年长的)居然画蛇添足地在最后辩论中说,本案争议借条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当时一听这话就差点要笑爆,这不是帮我说吗!但是我并没有表现出来。等到原告方代理律师一讲完,我就立即抓住其代理律师的上述荒唐说法进行辩论说:“原告代理人刚才说得很对,本案争议借条确实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该借条明明就是原告方以武力威胁方式强迫被告方签写的虚假借条,怎么可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综上几点,很显然被告这场官司不赢也不可能了。最终,法院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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