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0月20日,七星关区常某某经人介绍到某公XX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位于威宁县XX乡XX村的公路工程从事石工工作。2015年10月25日上午8点左右,常某某在用大锤砸石头时,一块碎石突然飞来击中常某某的右眼,经工友们给工地负责人打电话后,工地负责人将常某某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角膜裂伤、巩膜裂伤、结膜裂伤、虹膜嵌顿、前房积血、外伤性白内障)。
常某某便到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XX公司便以常某某系包工头聂某某招用的工人,与XX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工伤认定程序被迫暂时中止。常某某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并找到本律师进行代理,经仲裁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经据理力争,法院判决仍然确定常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本案诉讼,要重点抓住两点:
一、必须力争认定常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按工伤进行赔偿。
一方面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比较保险,基本不存在公司无能力赔偿的情况。另一方面这样才能按工伤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这样就比按雇工损害赔偿的金额高。
二、必须抓住公路建设属于技术含量高的必须具体公路建设资质的单位才能承建,只有这样的公司才有用工资格,个人承包者无用工主体资格。
只要能够确保劳动关系认定通过,那么以后的其他步骤就比较顺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