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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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发动机链条将小孩子手指铰断也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发布者:杨骏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8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2月的一天,只有三岁的小孩王某某正在其乡下外公家的院坝里玩耍,突然院坝外面的公路上驶来一辆二轮摩托并紧急停放在王某某外公家院坝外的公路边,此处正好与王某某外公家的院坝相连接,摩托被驾驶人将脚架支了起来,也没有熄火,并且挂档空转,链条因此一直转动。而驾驶人则离开摩托去找什么东西。只有三岁大的王某某由于好奇,竟跑向未熄火的摩托车,用他那只稚嫩的右手去摸那转动着的链条,突然一阵凄历的惨叫,小孩右手的四个手指就这样被铰断了。

       经过治疗出院以后,小孩父亲找到本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我经过分析以后,决定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诉讼,而且最佳诉讼方向也只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为据了解,摩托车主并不富裕因而并不能足额偿付或者不能顺利偿付这笔高达十余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因此作为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就会被牵连进来,如此赔偿也就有了保障。

       而本案诉讼过程中,有两个重要节点的辩驳对于官司的胜负起着关键作用:

       一、保险公司在法律适用上采用了一招“混淆视听”的策略,通过引用一保险条款中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来否定本案的交通事故本质,并且还有板有眼地照着条款进行宣读。而我则从立法权的角度将其驳倒。

       保险公司引用的该保险条款认为:所谓的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刮、擦、碰等情况,才属于交通事故。本案事故则不是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而是发生在摩托停在路边等待维护的过程中,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我当时就愣了一下,哪来这样的规定!这明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不相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是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的。

       当时法官似乎也有点被蒙住了,法官接过保险公司所宣读的保险条款仔细的看。待法官一看完,我就要求也看看其所谓的保险条款。而我接过手来并不急于去看其所谓的那条规定,而是直接就先看其标题,一看就发觉那是中国保险协会的规定。于是我就觉得没必要再往下细看了,立即发表质证说:该条款是属于保险协会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甚至连规章都算不上。因为保险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立法机关,所以其规定只能对协会内部的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

        二、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未经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和责任认定,故不能按交通事故处理。我则批驳说交警部门的认定只是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之一,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其他有效证据仍然可以被法院采纳。

        本案在事故发生当时,由于事故双方都是熟人,因此原告方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轻信责任人会自觉交纳医药费并进行适当赔偿。结果责任人跟到医院垫付了几百费用就悄悄溜走。事后原告方起诉到法院后,幸而遇上一比较负责的老法官,该法官就通知了事故双方包括保险公司一起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并走访目击证人。

        因此,我在法庭上就辩明说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也是认定交通事故的有效证据。

       保险公司的说法于法无据,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找不到这方面的具体法条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哪个法条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有关交通事故进行定性的权力。
      相反,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关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救济。也就是说,即便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人民法院也有权确定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是否合法正确。

       通过上述两条重要节点的有效辩驳,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如我所愿!原告方顺利获得了十余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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