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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道与术之:董事任期届满,公司怠于改选,为何董事不能要求变更登记?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753人看过

公司诉讼的道与术之公司控制权争夺诉:


董事任期届满,公司怠于改选,为何董事不能要求变更登记


         2017年7月,刘某向A公司寄出董事辞职报告,载明:本人为A公司董事会董事,根据公司成立时的章程规定,本人的董事任期已满并早已超期,本人无意继续留任董事职务,特向股东会、董事会正式提出辞职,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尽快予以安排,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信息。

       A公司接到刘某的辞职信报告后未予批准,也不办理变列登记,故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A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公司的董事由刘某变更为其他人。庭审中,A公司辩称,公司尚未进行董事改选,故在新董事上任之前,刘某应继续履行董事职职责任,故不同意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先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公司的章程19条规定:董事任期为三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及A章程19条规定,董事的任免需要股东会决定,即便董事任期届满,在没有召开股东会进行改选的情况下,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卸任受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双重约定,任期与股东会改选董事是二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想当董事的小伙伴们想清楚了,董事不是你想象,你想不当就不当!




           法条链接:公司法45条: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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