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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道与术之小股东玩失踪,不参会也不签署文件造成企业困境,如何办?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常常有个头痛的问题,小股东玩失踪,他即不参会也不签署文件,不说行也不说不行,即不谈条件也不表态,让你猜不透摸不着抓不住,虽说对公司决议起不了决定作用,但也让你企业止步不前推进不了也发展不了,还不知道为什么,造成如此企业困境,这种情况如何办?
千古禁书《鬼谷子》第一章有这么一句话:捭阖之道,可以说(shui)人,可以说家,可以说国,亦可说天下。翻译成人话就是:掌握了办事的道法,办法就比困难多,鬼谷子谋略的智慧,同样可以用来解决公司的问题。
律师建议:变通之道!
方式一:将股东的签字约定为义务,并约定严重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将遇到此类必须所有股东签字才可以决定生效的事情约定为具体的义务,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不签,将承担巨额的违约金;
方式二:提前签署备用的法律文书,但附条件生效;
具体操作中会遇到股东是发起人又该怎么办呢?只想提醒一句,掌握道法,事事一样!无论股东是发起人还是后吸收进来的都适用。如股东是发起人,就在公司成立之前,哥几个共谋发财大计之时先拟个《发起人(股东)协议》,其中就明确约定股东的签字义务以及股东不履行签字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最好是巨额的赔偿金,就算最终法院没有全部支持,但恐吓作用还是有的),在此前提下,若某股东玩失踪,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股东自然会出现,签字也就不在在话下;如果公司已经成立了你才看到我的文章,也不要紧,你们可以补充签订个《发起人(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同上,效力也一样。但如果你们非常倒霉,公司也成立了人也找不到了怎么办?不要紧,还有釜底抽薪的绝杀计,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份之二以上代表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行了,拿着公司章程按以上办法操作即可,但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都和你玩失踪,你只能想想为什么了,就自求多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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