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相当于公司的宪法。
股东协议则是股东之间就某些不愿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要在主管机关备案,相当于是对世即对外的)对外表露的哥几个之间的私下约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公司高管权责的分配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设立的时候一定要倾注股东全部智慧去量身定作,不要用格式章程(如何写好一个适合本公司发展且极为个性化的章程,联系本律师,微信同号);股东协议则相对灵活,没有强行性规定什么能约什么不能约(如果哥几个开公司就是为了在月黑风高夜去打家劫舍,且用股东协议的来协商如何分赃,则不属于公司法管辖的范畴,本律师初步认为可能适用刑法,请另当别论)。
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在开设公司之初遇到主管机关强行规定必须用其提供的格式章程怎么办?
变通的作法:股东自己制定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衔接,公司章程中要明确约定,如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发生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只要衔接的恰当,可以将冲突减少或避免,但要注意尽量将股东协议签署时间在前。
所以股东协议是公司章程的变通和补充,二者结合能更好的保障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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