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能反悔吗?
为迅速摆脱痛苦的婚姻,李女士在离婚时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豪气的在离婚协议中表明自己只要一个自由身,前夫可以不用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然而,生活很快给了她一记响亮的耳光,冷静下来的李女士逐渐感到了巨大的生活压力和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自己和孩子衣食住行样样要钱,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学习班、课外班、兴趣班也不能少报,原本觉得自己收入尚可的李女士很久没有为自己买过新衣服了甚至去市场买菜都要货比三家,日子过的捉襟见肘。为了解决经济压力李女士还做了几份兼职,“屋漏偏逢连阴雨”这时孩子又得了重病,可前夫严格遵守承诺跟人间蒸发了一样,再没露过面。李女士非常后悔自己当初的冲动,权衡再三后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陈某承担自离婚后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支付至原告小宝独立生活时为止。
2020年1月,某中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被告陈某每月承担儿子的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一审法院开庭时陈某并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拿出了离婚协议并表示,当初是李女士强烈要求独自抚养孩子的并明确表明不用自己承担一分钱,况且自己仅仅是个打工的,收入只够养活自己,而且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无力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人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所约定的合理要求。陈李二人协议离婚,虽约定由李女士独自抚养孩子,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其所需的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尤其现面临即将就读小学及小宝患病的实际情况,往后的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且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小宝另行向父亲提出抚育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基于李陈二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及陈某的经济状况和小宝生活身体状况存在逐渐变好的过程,给予抚育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被告承担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及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起算时间自2017年6月至原告小宝独立生活时止。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张莉律师: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该案的代理律师张莉介绍说:“关于离婚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女士和陈某在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由李女士独自抚养小宝,但并不防碍小宝在必要时向父亲要求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
律师提醒: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一般法律不予支持。法律即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法官会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审查。本案中,小宝患病需要治疗,且随着年龄增长所需要生活费亦逐步增加,李女士已独自抚养孩子数年,目前的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故对于小宝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张莉律师说,亲情血浓于水,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在独立抚养孩子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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