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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之未完成工程的结算纠纷解决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67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之未完成工程的结算纠纷如何解决


未完成工程俗称半拉子工程,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就不一一赘述了,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半拉子工程也是承包人干的,也投了人力、物力、财力,建好放在那呢,发包人也要结算给钱的。对于这种工程法律有哪些规定呢,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呢,建筑司解二出台后,说实话更乱了,可能要乱一阵子吧。现阶段全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有些地方规定,我们先看一下地方的规定,这些地方也都是这类纠纷较集中的地方。

北京的规定大体意思是如果合同约定的为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完工和未完工比例系数,乘以发包人应付工程款;

山东,分二种情况,如果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按约核算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约按固定总价,按工程 实际/全部*固定总价计算。

重庆,如合约为固定总价,又无法确定占比的,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及配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比,乘总价为工程造成价。

江苏,固定总价与据实结算,按比例计算,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但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在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以本律师个人的认为,江苏的相关规定相对公允一些,司法判例参考价值较大(题外话,江苏的经济不是最发达的,但法制建设是最先进的,江苏有一大批优秀的法官,审理彭宇案的法官就很优秀,有机会我们分析一下彭宇案)。

还是析案讲法吧:

案例一:东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与凤某纸业(以下称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且约定必于固定总价合同,价格586万元,而后双方发生矛盾诉至法院,由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未进行结算,一审法院委托四川恒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占比进行了监定,结论显示,已完成占比为52.78%,东某公司认为合同是应招标而未招标属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有效,且认定工程价款为309万余元(586*52.78%)。

承包人不服启动再审,再审很有意思:

承包人的诉请认为:案涉及工程属于应招标而未招标,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基于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进而计算应付款是认定发包人已超付系事实认定不表,适用法律错误1、因缺失招标程序合同价款显失公平;2、以错误的比例我作为实际结算价款不合理;3、二审法院对承包人要求重新鉴定要求不准二审错误判决,应以实际工程量400万为结算依据判令支付工程差价100万元及利息。

再审法院认为:第一,发包人的该项目是自有工业建筑,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不属于公共事业;发包人项目资金来源是自筹和银行贷款,不属于《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因而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第二、鉴定结论显示的已完工比例虽二审提出了申请要求补充鉴定,但承包人没提供证据表明涉案报告存在缺陷。故承包人提交的《补充鉴定申请书》不符合《民证规定》272款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的方法解决的规定。

再审结果:驳回承包人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判决。

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鉴定报告依据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判决结果比合同高出很多,是终会是什么结果呢?

再看一个例子,也是最高院再审的。

基本案情:成达公司(下称发包人)与天强公司(下称承包人)签订合同,但基础工程未施工完毕,博兴公司于2014626对已完工程量按照市场价作出工程造价认定为,此称1号鉴定报告;于2014731日对完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固定价作出认定。1号鉴定报告依据市场价远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一、二审判决结果比合同价多出500多万。

本案争议焦点:发包人应按高场价结算支付价款还是按合同价进行结算支付。一、二审法院均以市场价认定,看一下最高院的认定:

最高院裁判结果是驳回了发包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为:发包人不按约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合同义务,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遂依约解除合同,由于合同约定是固定单价结算是以合同完全履行为前提,而本案所涉合同未完全履行,且合同解除的过错方为发包人,故发包人要求按照固定单位折算已完工工程造价,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工程没有完全完工的情况下,频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1号鉴定报告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工程定额的计价标准,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做的造价鉴定,二审法院采信并据此认定已完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全国现在的半拉子工程很多,纠纷也很多,所以判决是千变万化,有的依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有的依市场鉴定价,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总的逻辑并未超出前面所讲建筑工程的逻辑。

 疫情的发生,可能半拉子工程会更多,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现阶段只能以最高院的判例为指导,以各地方的法规为参考(而江苏、北京、山东的地方法律法规参考价值更大)来维权吧,但说到底如何证实自己干的工程量是法院支持已方诉请的理由。

半拉子工程如何结算实操总结如下

一、先证明活是自己干的(主体问题,这一点很重要);

二、哪些活是自己干的(工程量的认定,这一点你自己最清楚);

三、工程价款是如何约定的(以白纸黑字写下来的为准,如果没有补上);

四、算的清的或按约定或按比例折算(公式如上),算不清的申请鉴定;

五、根据自己的情况找对自己有利的相关地方性规定,找本省的司法判例,参考江苏省的类似判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变,尽可能多的存留证据还原事实,在半拉子工程中证实已方的劳动成果来维护自己权益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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