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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之洽商与签证(二)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6日|分类:工程建筑 |1088人看过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之洽商与签证

签证,又如何理解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4 现场签证 规定: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的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所作的签认证明。还有《工程造成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明确说明,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上所作的签认证明。再就是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5.5暂列金额出现了: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签证只是一种证明不是一种程序,在前几个章节的学习可知通过变更与索赔程序就都能解决新增的合同外的价款问题了,真实发生了索赔事项签证的证明责作用是一种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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